_新旧对比_ 第一部分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脑震荡 新标准 5.10.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旧标准 4.10.1.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理论上,较旧标准,脑震荡不再评残。 开颅手术 新标准 5.9.1.3)脑叶部分切除术后;2)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5.10.1.8)开颅术后。 旧标准 4.10.1.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十级伤残,不再计算骨量缺损,颅骨手术即可达等级。 精神障碍 级别 新标准 旧标准 一级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维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维持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三级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维持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四级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维持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五级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维持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六级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维持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七级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维持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八级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维持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修改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修改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并无明显变化,但对于9、10级,新标准中的描述有所更改,对于十级伤残中“日常活动轻度受限”并未见明确解释。 肢体瘫 1、单瘫 新标准 旧标准 五级 6)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维持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六级 删除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七级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降级 f.单瘫(肌力4级); 八级 5)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降级 旧标准定义争议,新标明确单肢体,并且级别有所下浮。 2、偏瘫/截瘫 新标准 旧标准 一级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修改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级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维持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级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维持 三级 3)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降级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四级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降级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四级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降级 五级 删除 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六级 6)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修改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七级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修改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七级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修改 虽然涉及级别跨度并未改变,但实际上新标准明确了对于截瘫/偏瘫,考虑的是两肢的活动能力,新标准中对于仅有单肢肌力损害的案例实则等级下浮。尤其对于肌力4级的,从四级下调至七级,伤残赔偿金可大幅变化。 3、四肢瘫 新标准 旧标准 一级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维持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二级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修改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三级 删除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四级 删除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五级 5)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降级 六级 5)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降级 四肢瘫的情况与偏瘫/截瘫相同,不再考虑某几肢的肌力情况,对于肌力四级的情况下调两个级别,有效的控制了高级别伤残案件的产生。 4、排便/排尿障碍 新标准 旧标准 三级 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修改 g)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五级 10)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修改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六级 3)尿崩症(重度); 新增 七级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新增 八级 3)尿崩症(中度); 新增 九级 9)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新增 十级 5)尿崩症(轻度); 新增 新增了5个条目增加了评残的几率,实践中应当注意损伤机理。 5、肌瘫 三级 新增 4)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五级 新增 8)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五级 新增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六级 新增 7)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六级 新增 8)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六级 新增 9)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七级 新增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七级 新增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八级 新增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八级 新增 8)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九级 新增 5)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九级 新增 6)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原条款中以上伤势可能会通过手、足功能丧失计算,并未针对单纯肌瘫做出评定,新标准比照旧标准手部损伤变化不大,但是对于足,有明显提高。 神经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九级 7)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 新增 十级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新增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明确了神经损伤要有肌力影响,不能仅凭肌电图异常评残。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二级 新增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五级 新增 7)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 八级 新增 6)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 新标准中新增项目,主要表现为僵直或震颤,老标准没有专门条目。 外伤性癫痫 新标准 旧标准 三级 删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四级 2)外伤性癫痫(重度); 升级 五级 删除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六级 2)外伤性癫痫(中度); 升级 七级 删除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九级 2)外伤性癫痫(轻度); 升级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十级 删除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对于外伤性癫痫的划分,更加模糊,但新标准中强调了系统服药1年后;评定等级情况整体提高了一个等级。 面瘫 新标准 旧标准 三级 删除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五级 4)双侧完全性面瘫; 降级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六级 4)一侧完全性面瘫; 降级 七级 3)双侧大部分面瘫; 升级 八级 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新增 九级 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修改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十级 3)一侧部分面瘫; 修改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新标准更加准确,将面瘫情况进行了详细划分,增加了中间级别,变动较大。 性功能 新标准 旧标准 四级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维持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六级 1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维持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八级 9)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 维持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九级 8)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维持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十级 7)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维持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新旧标准基本没有变化 第二部分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肢体缺失 新标准 旧标准 一级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修改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一级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修改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级 删除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级 删除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级 删除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级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修改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二级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修改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三级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修改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三级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修改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三级 修改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四级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降级 五级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 修改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五级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修改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六级 2)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修改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七级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降级 总体来看,在新标准中突出了上肢的重要性,与下肢做出了区分,下肢缺失造成的残疾基本下浮一个级别。 手功能障碍 新标准 旧标准 四级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分。 维持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五级 3)手功能丧失分值≥分。 升级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六级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升级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七级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升级 七级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升级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七级 删除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八级 11)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 升级 八级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升级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八级 删除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九级 15)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修改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九级 删除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十级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升级 十级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维持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十级 删除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新标准中双手的功能总分为分,手功能拉开等级,高级别伤残概率增加。注意,小指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原旧标准中并不评定伤残,新标准中可评定伤残。 足部功能障碍 新标准 旧标准 六级 3)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维持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六级 4)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新增 七级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维持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七级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新增 八级 12)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修改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八级 13)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 新增 八级 删除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九级 12)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修改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九级 13)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新增 九级 14)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修改 e.一足足弓构破坏; 九级 15)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 新增 十级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修改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十级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新增 十级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修改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十级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新增 新标准对于足趾的评残标准稍有提高。但,增加了对于足功能丧失以及足根损伤的相关条目,增加了评残的机会。原足根损伤部分鉴定机构用足弓破坏评残,实属牵强,新标准中明确足根可评残,大大增加了伤残案件的评定几率。而原有的足部缺失仅有跗跖关节以上缺失一项(六级),新标准更加细化增加了中间等级。 肢体功能丧失 新标准 旧标准 一级 删除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级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修改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三级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修改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四级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新增 五级 删除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七级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新增 七级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修改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八级 8)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 新增 八级 9)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新增 八级 10)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 修改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九级 6)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 升级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九级 9)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 新增 九级 10)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新增 九级 11)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 修改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九级 删除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十级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修改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十级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 新增 十级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新增 十级 删除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对于肢体功能丧失的部分,新标准将关节活动度的评定做出了彻底的改变,对于除肩关节、髋关节以外的关节损伤,伤残级别整体上浮。 脊柱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一级 删除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 删除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三级 删除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级 删除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五级 删除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六级 1)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 修改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七级 删除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八级 1)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 修改 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八级 2)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新增 八级 删除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九级 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 修改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九级 2)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 新增 九级 删除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十级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新增 十级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修改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十级 3)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新增 十级 删除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十级 删除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去除了脊柱的活动度评残标准,更改为参照原始损伤伤势情况评残,更加客观,评残条件苛刻,可降低评残几率。但明确了横突、椎弓根、棘突评残情况对于此类损伤增加了评残几率。 肢体长度 新标准 旧标准 七级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维持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八级 6)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升级 八级 7)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维持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九级 7)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 升级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九级 8)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维持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十级 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 维持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十级 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 维持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基本维持,但对于上肢长度级别上升 骨盆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七级 删除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八级 3)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 降级 九级 3)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 修改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九级 删除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十级 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修改 b.骨盆畸形愈合; 十级 删除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基本维持,但是约定只有两处骨折才能评残,更加苛刻,评残几率降低。 肢体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八级 4)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 新增 九级 5)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新增 十级 5)一侧髌骨切除; 新增 十级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新增 十级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新增 新标准新增了病理状态直接评残,明确了关节置换为九级伤残,增加了评残的几率以及级别。 骺板骨折 新标准 旧标准 九级 4)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 修改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十级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维持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基本没有变化,但因个体不一,有的20-22岁,骺板软骨才渐渐消失,因此特指了青少年 第三部分颈部及胸部损伤 肋骨骨折 新标准 旧标准 六级 2)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 新增 八级 6)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 修改 b.12肋以上骨折。 九级 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 修改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十级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修改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条件增加,评残几率下降,但实践中可能不会出现大幅变化。 呼吸功能 新标准 旧标准 一级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修改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 1)呼吸困难(极重度); 新增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三级 删除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级 3)呼吸困难(重度)。 新增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五级 删除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七级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新增 八级 9)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 新增 八级 10)呼吸困难(中度)。 新增 十级 9)呼吸困难(轻度)。 修改 十级 删除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新标准中删除了胸膜黏连这一评残标准,并且将呼吸功能障碍进行了细致划分,减少了高级别伤残的评定几率。 第四部分腹部损伤 脾切除 新标准 旧标准 七级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升级 八级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维持 b.脾切除; 九级 2)脾部分切除术后; 维持 c.脾部份切除; 十级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维持 d.脾破裂修补; 基本维持,但增加未成年人脾切除评残等级,注意对于此类案件伤残估计的充足程度。 胃肠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一级 删除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降级 三级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修改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四级 6)永久性回肠造口。 新增 五级 5)全胃切除术后; 新增 五级 6)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修改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五级 7)全结肠缺失。 新增 六级 5)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新增 七级 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新增 七级 6)永久性结肠造口; 新增 七级 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新增 八级 4)胃大部分切除术后; 新增 八级 5)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修改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九级 5)胃部分切除术后; 新增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九级 6)肠部分切除术后; 新增 九级 9)肠梗阻反复发作; 新增 十级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修改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十级 删除 c.肠系膜损伤修补; 新标准对胃肠的损伤做出了非常细致的划分,且区分级差,评残标准更加容易掌握,整体级别方面没有太大变化。大部分案件可直接根据损伤程度以及采取术式进行评残。 消化腺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一级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明确了原来条款中消化器官部分切除) 修改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 1)肝衰竭晚期; 新增 三级 删除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三级 1)全胰缺失; 新增 四级 1)肝切除2/3以上; 新增 四级 2)肝衰竭中期; 新增 四级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新增 删除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五级 1)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新增 六级 1)肝切除1/2以上; 新增 六级 2)肝衰竭早期; 新增 六级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 新增 七级 1)肝切除1/3以上; 新增 七级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新增 删除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八级 3)胰腺部分切除术后; 新增 八级 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新增 九级 1)肝部分切除术后; 新增 九级 3)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 新增 九级 7)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 新增 九级 8)胆囊切除术后; 维持 b.胆囊切除; 删除 b.胆囊破裂修补; 划分细致,强调损伤病理状态,不对后果做过多限制,缩短评残时间,增加评残几率。 肾脏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一级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删除了生活不能自理) 修改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 2)肾衰竭; 修改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三级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降级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四级 4)肾功能重度下降; 修改 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四级 5)双侧肾上腺缺失; 新增 五级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 降级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五级 3)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新增 五级 4)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新增 六级 4)肾功能中度下降; 修改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级 2)一侧肾切除术后; 升级 八级 7)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新增 八级 8)肾功能轻度下降; 升级 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八级 9)一侧肾上腺缺失; 新增 八级 10)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新增 九级 4)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 修改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五级以上有所下降,低级别伤残等级上升。 第五部分体表及其他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一级 删除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降级 4.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 删除 4.3.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降级 4.4.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级 删除 4.5.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级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 降级 4.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级 删除 4.7.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级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降级 4.8.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级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修改 4.9.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级 1)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 新增 十级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维持 4.10.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十级 3)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新增 基本降低了伤残等级,在十级中增加两个条目,增加了评残的可能。 第六部分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膀胱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三级 删除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四级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新增 五级 删除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七级 1)永久性膀胱造口; 新增 七级 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新增 七级 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新增 八级 2)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 新增 九级 1)膀胱部分切除术后; 维持 d.膀胱部分切除; 十级 1)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 修改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g.膀胱破裂修补; 将二便失禁与泌尿系损伤区分开来,更加明确,拉开级差,有利于操作。但增加了评残的几率。 尿道、输尿管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五级 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 修改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五级 2)尿瘘难以修复; 新增 五级 删除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五级 删除 c.尿道闭锁; 七级 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升级 七级 删除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级 1)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 修改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八级 删除 c.尿道严重狭窄。 九级 2)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 新增 九级 3)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 新增 九级 9)尿道狭窄(轻度); 升级 c.尿道狭窄; 九级 删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十级 6)尿道修补术后; 修改 十级 删除 h.尿道轻度狭窄; 十级 删除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大部分伤势,级别上升,采用增加治疗手段条件,不强调后果,使得伤残评定更加容易且周期缩短。 卵巢、输卵管以及子宫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三级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维持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四级 删除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五级 4)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 维持 4.5.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六级 1)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降级 六级 2)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新增 六级 4)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 修改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六级 删除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六级 删除 b.子宫全切。 七级 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新增 八级 3)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 新增 八级 4)阴道狭窄; 升级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九级 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升级 九级 5)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 升级 九级 6)子宫部分切除术后; 维持 f.子宫部份切除; 十级 2)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 修改 e.子宫破裂修补; 十级 3)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 新增 十级 删除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十级 删除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十级 删除 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新标准对于未成年人有进一步的区分,级别上升;九级、十级伤残普遍等级上升。 男性生殖系统 新标准 旧标准 三级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修改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三级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升级 四级 删除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五级 5)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 新增 五级 6)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修改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六级 3)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 新增 六级 5)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新增 六级 6)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修改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六级 7)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新增 七级 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新增 七级 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新增 七级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新增 a.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七级 删除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八级 5)一侧睾丸缺失; 升级 八级 6)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新增 八级 7)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 修改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八级 8)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 修改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九级 7)一侧附睾缺失; 新增 九级 8)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 升级 九级 删除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九级 删除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十级 4)睾丸破裂修补术后; 新增 十级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修改 十级 8)阴茎头部分缺失。 修改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十级 删除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十级 删除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十级 删除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十级 删除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提高了输精管、睾丸损伤评残的级别以及几率;阴茎损伤,伤残评定级别基本一致 直肠与肛门 新标准 旧标准 五级 3)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 新增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七级 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新增 七级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升级 九级 10)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 升级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十级 7)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 修改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增加了中间级别,伤残级别升高。 第七部分头面部损伤 面部瘢痕 新标准 旧标准 三级 删除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四级 删除 五级 删除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六级 2)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 修改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六级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 降级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七级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修改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七级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维持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七级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新增 八级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 新增 八级 5)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修改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八级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0cm2; 修改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九级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 修改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九级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 修改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九级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 维持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十级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新增 十级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维持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十级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升级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十级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升级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新标准细化了瘢痕的分类(块状、条状、片状)新增并升级了部分伤势,评残几率变大。操作需仔细区分瘢痕类型。 颌骨与牙齿 新标准 旧标准 二级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新增 三级 删除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四级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新增 五级 删除 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六级 删除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七级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新增 七级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升级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七级 删除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八级 17)张口受限Ⅲ度; 降级 八级 删除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八级 删除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九级 22)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 新增 九级 23)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 升级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九级 24)张口受限Ⅱ度; 维持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九级 删除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十级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 修改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十级 27)张口受限Ⅰ度; 维持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十级 删除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单纯牙齿损伤仅有十级,联合颌骨损伤的级别稍有上升,但变动不大;重度张口受限下调一个级别。但对于牙齿缺失或折断放宽了认定条件,“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旧标准操作中往往将脱落认定为缺失,折断一般不予认定。 眼球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一级 删除 a)双侧眼球缺失; 一级 删除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二级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降级 二级 删除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三级 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维持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四级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维持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五级 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维持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六级 5)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 降级 七级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维持 a.一侧眼球缺失; 九级 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新增 九级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新增 十级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新增 十级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新增 十级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新增 十级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修改 f.外伤性白内障; 新增条目更加详细,九级、十级有明显变化,九级十级评残几率提高,高级别伤残趋于严格,一级降格。 视力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二级 4)双眼盲目5级; 维持 c)双眼盲目5级; 三级 2)双眼盲目4级; 维持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四级 4)双眼盲目3级; 维持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五级 3)双眼重度视力损害; 维持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六级 6)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新增 六级 8)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新增 六级 删除 c.双眼低视力1级; 七级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新增 七级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新增 七级 7)双眼偏盲; 新增 八级 7)一眼盲目4级; 维持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八级 9)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 新增 九级 9)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 新增 九级 10)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新增 九级 11)一眼盲目3级; 维持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九级 1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 新增 十级 16)双眼视力≤0.5; 新增 基本维持,六至十级增加条目,加大评残几率。 视野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三级 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维持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四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维持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五级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 维持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六级 7)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维持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八级 8)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维持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九级 1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维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九级 14)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 新增 十级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维持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基本维持,没有变化 眼睑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二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升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三级 删除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四级 删除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五级 5)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修改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六级 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 修改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七级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维持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七级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新增 八级 1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 降级 九级 7)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修改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九级 15)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 新增 十级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修改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控制了高级别的伤残,扩充低级别伤残,损伤程度对应伤残等级基本维持。 听觉障碍 新标准 旧标准 二级 删除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三级 删除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三级 删除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三级 删除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四级 6)双耳听力障碍≥91dBHL。 维持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四级 删除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四级 删除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四级 删除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五级 6)双耳听力障碍≥81dBHL; 修改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71-90 五级 7)一耳听力障碍≥9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修改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五级 删除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六级 删除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七级 9)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修改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八级 11)一耳听力障碍≥91dBHL; 维持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八级 12)双耳听力障碍≥61dBHL; 修改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九级 18)一耳听力障碍≥81dBHL; 修改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九级 19)一耳听力障碍≥6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HL; 修改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十级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修改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十级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HL; 维持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十级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新增 听觉丧失的衡量标准做出调整,但基本与旧标准一致,但听力丧失不再附加耳廓缺失评残,而采取分别评残的方式,会降低伤残等级,高级别伤残大量减少。 耳廓缺失 新标准 旧标准 六级 删除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七级 删除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八级 删除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九级 17)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 降级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十级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降级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级别降低,并且两侧耳廓分别评残,级别大大降低。 鼻部缺失 新标准 旧标准 七级 删除 g.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八级 13)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 修改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九级 20)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 修改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十级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修改 n.鼻尖缺失(或畸形); 基本维持 唇舌缺失 新标准 旧标准 五级 8)舌根大部分缺损; 降级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六级 9)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新增 八级 14)舌体缺损达舌系带; 新增 八级 15)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 新增 九级 21)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 新增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九级 删除 g.舌尖缺失(或畸形); 十级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新增 十级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新增 十级 25)舌部分缺损; 修改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唇部损伤,损伤机会大,评残机会大,旧标准中并没有明确的评残依据,新标明确,伤残案件机率升高。 面部损毁 新标准 旧标准 二级 1)容貌毁损(重度); 修改 e)全面部瘢痕形成。 四级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修改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五级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 降级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者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六级 1)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 新增 八级 1)容貌毁损(中度); 新增 八级 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 新增 九级 3)容貌毁损(轻度); 新增 属新增项目,内涵条目较多,容易发生,评残机会更大 头皮损伤 新标准 旧标准 七级 删除 j.头皮无毛发75%以上。 八级 3)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 降级 i.头皮无毛发50%以上; 九级 1)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 降级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十级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维持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描述更详细,等级降低。 脑脊液漏 新标准 旧标准 八级 16)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 新增 十级 删除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强调了不可治愈,但是调高了等级。 ---------------------- 1、扶养费实用小工具 2、年将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理解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废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国统一将逐渐实现! 内容转载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