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看白癜风哪家好 https://m.39.net/disease/a_h5vaozz.html#每天学点劳动法# 年7月13日,被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金乡县某小区商住楼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李四。被告李四将其中木工单项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王五、被告赵六。被告王五、被告赵六雇佣原告为其提供木工支模工作。年10月23日下午17时许,原告不慎从一楼平台处跌入负二层电梯井中受伤。原告跌落处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及警示标志。原告受伤后医院住院治疗40天,主要诊断为左PCL胫骨止点撕脱骨折,其他诊断为左膝内侧半月板撕裂、胸骨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等,被告垫付了部分住院医疗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共计.1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张三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李四,李四又将工程转包给王五、赵六,且李四、王五与赵六均不具备相应资质,事实清楚。张三、李四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五、赵六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尽到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监督安全施工、提供安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等义务,而其在本事故发生时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等问题,导致损害发生,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在为王五提供劳务过程综合考虑本案事发经过、各方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应由原告与王五对本案伤害事故按照3:7的比例分担责任较为适宜。 此外,本案中,张三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李四,李四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王五、赵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被告张三、李四应与被告王五、赵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不同,前者针对的是雇佣关系内部雇主与雇员即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分担,而后者针对的是劳务接受者与雇佣关系之外的他人之间的关系。在责任归责原则上,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违法分包过程中,违法的发包人和分包人应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方确立劳务关系时,要注意审查用人方是否具有用人资质。在进行劳务工作时,应尽到注意谨慎义务,不仅保护自身安全,也避免劳务纠纷中的过错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