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营销求职招聘微信群 http://cgia.cn/news/chuangyi/1664745.html 案情简介:年12月13日,原告因“交通事故被毛竹刺伤1小时”医院。诊断:创伤性休克,右髋部贯通伤,右坐骨神经损伤,左膝皮肤撕裂伤。进行剖腹探查、骶前异物拔出、右髋部伤口及左膝伤口清创缝合术,18天后出院。2年后无诱因出现左膝肿胀、疼痛,后自行好转,多次发作,偶有流脓,15医院治疗。年9月5日,因“左膝、左大腿疼痛1月”医院,MR检查提示: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前后角撕裂,左膝关节积液。经术前准备,实施手术,术中发现左膝内见长短不同竹型异物,术后抗感染治疗,半月后治愈出院。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异物残留体内15年,造成痛苦及经济损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医院答辩称,病人入院时处于休克状态,术前CT检查未发现左膝有异物,急诊左膝伤口冲洗、清创未发现明显异物后予以缝合。之后出现左膝反复肿痛,医院CT、MR及X片均未发现异物残留,市医院手术前MR检查,也没有发现异物。15年前在原告无主诉、无临床表现、检查手段有限的情况下,组织深部异物确实难以发现,医院按照诊疗规范基础上进行的诊疗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委托省医学会作出鉴定意见:县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分析意见:根据提供的医学影像片资料,患者竹片插入体内的位置,放射检查较难发现,且患者出院后未及时复查,是导致其左膝竹片残留的主要原因。县医院在清创时未作左膝伤口深部探查,存在过错,致使患者病程治疗周期延长,并造成患者一定的痛苦,医院应当承担轻微责任。医院赔偿患者各种损失10%共计1.9万元。 法理简析:本案医院根据患者外伤时的情况常规进行相应的临床检查,诊断正确,有急诊手术适应症。但是在清创时未有效探查,致使异物未及时发现,存在诊疗过错。 异物残留是骨科门急诊常见疾患,特别是植物性异物难以发现。接诊此类患者,需要高度警惕,细致的体格检查并结合影像学诊断,要对损伤部位周围以及深部进行零遗留的清创,必要时扩大创口探查,需要看到或者触摸到创口基底部及周围。术后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