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医院西宁哪家好 http://www.xftobacco.com/m/ 以案释法 用人单位若只为劳动者选择性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被判决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案,切实维护了民生权益。 案件经过 年9月4日至年9月4日,原告李某在被告富源县某煤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种为采掘工。年5月6日15时30分,原告在被告处卸板车中的网片时被倒下的网片砸伤左膝部及小腿。原告受伤当医院住院治疗54天。年6月29日出院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左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左膝关节积液,被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但未派人护理。年6月18日,原告损伤经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年3月18日至年4月4日,原告未报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先医院、医院、医院治疗,其中在医院住院7天,被告未派人护理,共计开支医疗费用.74元。 年5月20日,原告向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医院治疗的陈旧性前十字韧带损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半月板损伤属于工伤直接导致疾病,原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另查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为原告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未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及失业三类社会保险。年7月12日,原告向富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68年及支付其它工伤保险待遇.91元。年8月1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支持,对经济补偿金以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不予支持。为此,原告不服该裁决,于年9月16日诉至法院。 富源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涉案被告富源县某煤业公司虽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未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费的法定缴纳义务,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为此,富源法院于年11月22日对前述案件作出宣判,确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由被告富源县某煤业公司限期向原告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元、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元,合计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