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和营养费等具体数额的确定,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的具体价格、使用年限,护理人数的评定,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精神疾病治疗的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不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 三、关于“治疗终结”及伤残程度评定原则、鉴定时机把握 1、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所指的临床效果稳定(或稳定状态)。伤残程度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原则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及相关并发症、后遗症为依据。对间接因果关系以及其他因素造成后果明显加重的,委托人要求作伤残程度评定,可予以评定伤残并说明因果关系。 2、鉴定时机把握,应按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鉴定。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组织器官损伤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骨折或关节韧带、肌腱断裂修复后致功能障碍,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但存在骨折内固定并影响关节功能需要拆除内固定的应在拆除后1-2个月后鉴定(内固定材料不拆除的除外);内固定在位情况下,不应以肢体丧失功能评定伤残;内固定不需拆除的,可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如骨折未愈合的,须待骨折愈合后鉴定。涉及颅脑损伤后出现外伤性癫痫,应在伤后确诊癫痫并经系统治疗达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期限后作出鉴定。 四、关于鉴定标准中若干条款的使用 1、对视力、听力障碍的评定,应有损伤病理基础,依据主观视力、听力检测(如视力表、电脑验光、纯音测听、语言测听等)和客观视力、听力检测(如视觉诱发电位、视网膜电流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耳蜗电图、耳声发射等)等多种方法测试结果,排除伪盲、伪聋,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参照《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JD-)、《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SF/ZJD-)。 2、皮肤损伤后行自体皮植皮,取皮处遗留瘢痕的,可与损伤瘢痕一并计算。 3、关于伤残程度的晋级问题,应严格按照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不得拔高。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4.10.1.a条款所指的神经功能障碍,不包括神经症,评定时应着重把握具有神经系统损伤的病理基础,如出现局部肌力减退,一手握力减退,可引用此条款,仅有主观症状的不引用此条款。 5、颅骨缺损虽经原位骨覆盖、自体骨移植、异体骨移植或其他代用品治疗,应按颅骨缺损评定伤残程度。 6、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所致颅脑损伤遗留嗅觉障碍的,不予评定伤残程度。 五、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中肢体丧失功能的伤残程度评定 1、伤残程度评定要件。应具有明确的损伤病理基础,肢体有较严重的损伤,如骨折、脱位、韧带断裂、重要神经损伤、局部皮肤肌肉严重损伤等,经治疗终结后,仍存在引起肢体丧失功能的病理性改变;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检查方法,确证其肢体丧失功能的程度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要求。初次鉴定时,应充分考虑到肢体功能逐渐恢复的可能。 2、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附则5.1条,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评定其相当的伤残程度。 下列损伤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可视为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4.10.10i)条及附录A.10条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1)锁骨骨折致肩关节活动丧失15%以上的。 (2)肱骨干骨折畸形愈合:成角(≧20°)或旋转(≧15°)。 (3)股骨干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或旋转(≧15°)。 (4)胫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2°)或旋转(≧10°)。 (5)膝关节半月板破裂经手术治疗的;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经手术治疗的。 (6)累及关节面的骨折,经影像学证实遗留创伤性关节炎的。 (7)尺骨、桡骨、胫骨、腓骨骨折,经治疗两年以上骨不愈或并发慢性骨髓炎两年以上,伤者放弃治疗,视为医疗终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一肢功能丧失25%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GB-)4.9.9i)条及附录A.9条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1)肱骨、股骨骨折,尺、桡骨双骨折及胫、腓骨双骨折,经治疗两年以上骨不愈或并发慢性骨髓炎两年以上,伤者放弃治疗,视为医疗终结的。 (2)股骨头确诊为坏死,且伤者不要求行置换术,视为医疗终结的。 (3)腓总神经损伤致足下垂严重影响行走功能的。 3、周围神经损伤的关节功能评价,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C.6条之有关规定进行。 4、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应视为该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六、关于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权限 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对涉及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的伤残程度鉴定,应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书,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对涉及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并有其他伤残程度评定的综合鉴定,不得转委托进行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 七、关于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是指对被鉴定人伤后医疗过程中已发生的医疗措施与本次损伤存在的关联性。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不使用裁判性语言,不计算具体金额,不对床位、空调、陪客等产生的费用进行评定。 八、关于后期医疗费评定 后期医疗费评定,是指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如明显疤痕影响容貌、颅骨修补、内固定拆除等)。后期医疗费评定不涉及对康复等医疗措施评估。经医疗终结、伤残程度评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后期医疗费评定;对因有遗留症状、体征或异物,不继续治疗会使被鉴定人伤情加重或复发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评估。 九、关于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单肢体截肢缺失,安装假肢后,原则上不评定护理依赖程度。 十、关于鉴定标准中有关专业术语的理解 骨骺板骨折,椎体压缩性、爆裂性、粉碎性骨折解释,足弓骨性结构破坏、骨盆畸形愈合评定参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判定。 抄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 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 国保监委浙江监管局,中国保监委宁波监管局,省保险行业 协会,省律师协会,各市司法局。 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 年12月23日印发 欢迎您通过以下方式成都治白癜风最好的医院白癜风医院西安哪家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