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特殊体质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减轻澎湃

时间:2024/2/29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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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信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虽然受害人是特殊体质,但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最终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年2月13日11时30分,宋某驾驶其夫吴某的小型汽车与邱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部受损,邱某尾椎骨挫伤、右膝后交叉韧带轻度损伤、右膝外侧半月板(体部、后角)损伤、右股骨内髁、胫骨平台、腓骨头骨挫伤等,住院治疗97天,产生医疗费23,.51元。

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原告宋某右侧髋关节功能障碍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外伤参与度为10-20%为宜。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应参考鉴定意见书因果关系参与度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髋关节先天性脱位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邱某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不存在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应由宋某承担事故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故邱某的损失应全部得到赔偿。

法官点评

本案中,邱某虽然患有髋关节先天性脱位,但其并未因此住院而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现在因为其健康权被宋某侵害而住院治疗,由此支付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所受损害应由宋某承担。从医学或法医学的角度来说,受害人的特殊体质的确与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了受害人更严重的损害后果,但只有权益被侵害才是导致受害人不得不支出医疗费、护理费等的唯一法律原因,二者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不应考虑受害人特殊体质而减轻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在加害行为发生前,受害人特殊体质已使得受害人正在接受治疗,则有必要区分受害人本应承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与加害行为发生后扩大的那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等。(威信法院范科彪)

原标题:《受害人特殊体质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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