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不起跆拳道学员右膝不适教练帮压腿致

时间:2017-7-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点击:

在练习跆拳道过程中,永嘉的董女士感到膝盖不适。教练以为韧带拉到了,于是帮她压腿。这一“压”后,董女士疼得走不了路。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前天,鹿城法院认定健身房承担30%的责任,判令健身房赔偿董女士经济损失4万余元,并驳回了董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29岁的董女士在市区一家健身房办了一张跆拳道卡,学制2年。

年6月10日,董女士在该健身房跆拳道馆与其他学员一起学习跆拳道的过程中,感觉右膝盖疼痛。教练张某认为其可能是韧带拉到了。

“教练说压一下腿就没事。”董女士说,教练将她右脚往自己肩膀上扛,同时双手抱住其右膝盖往下使劲按压,她当即觉得剧痛,但张某继续按压了4分钟。当晚,董女士觉得右膝盖疼痛走不了路。

此后,董女士做了右膝关节镜手术检查、关节腔清扫、内侧半月板矮形修整、外侧半月板部分切除矮形修整成形术。为此,她共花费医疗费用.78元,交通费元。

经律政司法鉴定所鉴定,董女士的伤被评定为10级伤残。但是鉴定报告同时显示,董女士本身的右膝盘状半月板发育异常,长期进行体育运动(如跆拳道)可能加重其半月板的磨损。不过董女士告诉鉴定所,她平时并未感到膝盖异常。

鉴定所认为,董女士的伤势系在其自身变异半月板基础上,不当用力造成的后果。

“半月板是一种软骨,不同于一般的硬骨,软骨受损后很难恢复。”昨天,该鉴定所的法医陈教智说,董女士即便恢复后,右膝方面的功能也会弱化,今后从事搬运重物、登山等对膝盖负荷大的活动时,一定要格外注意。

对于受伤事件,董女士提出索赔14.27万余元。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报告的结论,可以认定张某的按压不当与董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予赔偿。

鉴于张某系教练,而且其行为发生在健身房的经营场所及经营时间内,所以张某的上述行为属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健身房承担转承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董女士的损害后果与其右膝半月板自身发育异常,以及其长期进行体育运动(如跆拳道)加重其半月板的磨损密切相关,她自身因素是其损伤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法院认定健身房对董女士的损伤后果承担的赔偿责任以30%为限,计4万余元。(来源:温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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